入境處官網已更新相關細則:
a. 投資額3000萬港幣起;
b. 申請人已年滿18歲;
c. 內地申請者需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分;
d. 申請人可協同受養人來港,包括配偶、同性/異性伴侶、18歲以下未婚受養子女;
e.沒有不良紀錄並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規定;
註:申請人須在提出申請前兩年內所有時間,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淨資產,沒有不良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規定。 至於資金來源證明,官方發言人的回答是只要是透過合法途徑匯入香港的就可以。
02投資金額及範圍
投資人需要把不少於港幣3,000萬元(或等值外幣)投資於股票、債券、存款證等金融資產及科創類投資組合兩部分。 其中金融資產佔2700萬,科創類投資組合佔300萬。 具體要求如下:
股票:以港幣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債券: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下列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 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文項所指的公司。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所發行的港元存款證。 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 12 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
後償債項:以港元為單位,由認可機構依《銀行業(資本)規則》(第 155L 章)(《銀行業條例》附屬法例)附表4B及4C的規定發行。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入境處將於網頁公佈並定時更新本計劃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名單的資料。
有限合夥基金:此部分與非住宅房地產均為本次新擴增的投資項。
非住宅房地產:不可以超過1000萬港幣。
創新及科技項目:將300萬港元投資於“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主要為創新及科技等有利於香港發展的重點行業相關項目。
03适用人群及获批流程
1)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2)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3)中国台湾居民;
4)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注:
1)主申请人可携受养人一通申请,包括配偶、同性/异性伴侣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
2)主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在持有相关牌照的金融中介机构中开立指定账户,以用作买卖金融资产。
一般而言,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进行第1、4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数据来源: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公众号、香港特区政府入境处网站)